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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护

我国土壤修复盈利模式的分析及思考

作者:农之声传媒      点击量:1499      时间:2016/8/21

    据最新《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污染物总超标率高达16.1%,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修复工作势在必行,市场空间也十分巨大。

然而,商业模式不成熟长期以来依然是制约我国土壤修复行业发展的首要问题。今年5月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为阶段性土壤修复防治提出目标并指明方向,但依然未能解决土壤修复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困境。

本文将对目前我国现有的土壤修复模式盈利的简要梳理和分析,同时结合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尝试指明解决这一症结的几点方法及政策趋势。

1.污染方付费模式

    污染方为治理责任人为土壤修复付费为土壤修复的主要原则。对于搬迁企业造成土壤污染的,由企业承担治污责任。“土十条”出台后,更是明确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责任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图1:污染方付费模式

典型案例:南化公司搬迁地块土壤治理修复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限制,南宁化工集团在2013年收到南宁市政府关于停产搬迁的通知,要求其位于南宁市南建路26号的厂区实施政策性停产,并尽快开始搬迁工作。2016年公司对搬迁地块进行修复,涉及修复的总土方量约663072.5立方米,其中股份公司地块约299857.5立方米,集团公司地块约363215立方米。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需要承担修复费用近2亿元。

图2:南化旧址

    然而现实总是骨感,并非每一块受污染土地都像上述案例一样确认污染方且污染方有能力承担治污责任。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许多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搬迁已久,一些企业甚至已经倒闭,污染责任人难以确认,受资金限制一些受污染土地无法得到及时修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